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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2-23 作者: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一、问题的提出

《法定代表人能否通过诉讼方式完成“卸任”》(见连越法评第128篇)一文中,笔者意图探讨在公司不积极配合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是否能够通过诉讼实现“卸任”。该问题的另一面是,由于种种原因,公司股东意图更换法定代表人,但是法定代表人却拒不配合,致使公司无法顺利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给公司的运营造成了一些困扰。因此,本文将探讨在法定代表人拒不配合的情况下,公司将通过何种方式实现变更登记。


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时点探析


在讨论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之前,本文需要先厘清法定代表人自何时起变更。该问题究其本质是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是否仅仅为备案性质或仅仅具有公示作用。如若该变更登记仅为备案性质或仅起到公示作用,那么公司法定代表人实质发生变更并非从公司完成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之日起,而是从依照《公司法》作出股东会或董事会有效决议之日起。


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认为变更登记仅为备案性质,有些法院甚至认为当工商登记与公司决议选任的不同法定代表人同时存在时,以公司内部有效决议文件来确定公司意志和公司意志代表。具体参见以下案例:


案例1:在成之德等与中青投资咨询(无锡)有限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2013)苏商外终字第0035号)中,江苏省高院认为,中青公司作为中青无锡公司的唯一股东,其有权任免中青无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中青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免除了成之德的中青无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职务,并任命陈玉进担任中青无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该决议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为有效。陈玉进作为中青无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在起诉状中签名,提起本案诉讼。成之德、胡锡昌主张,陈玉进虽由中青无锡公司的股东任命,但未办理工商登记,不能对外行使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对此,本院认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属于备案性质,未办理变更登记并不影响陈玉进担任中青无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效力。成之德、胡锡昌的上述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据此,最高院认可未完成变更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公司参加诉讼。虽然最高人民法院虽未明确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属于备案性质或仅具有对抗善意相对人的性质,但认可了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可以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亦某种程度上承认的未登记的法定代表人的地位。


三、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是否需要原法定代表人签字


依据《公司变更登记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变更登记申请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意图变更法定代表人并办理变更登记需要法定代表人签署相关申请文件。问题在于原法定代表人如若拒绝签署相关文件,公司是否能够完成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拟任法定代表人能否签署变更登记文件。


如上所述,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并不以工商登记为必备要件,法院亦认可未经登记的法定代表人的地位。从理论上说,当依据章程规定,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变更法定代表人决议之后,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新任法定代表人便可以履行相应职权,所以应当有权签署工商变更登记文件。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中所附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的样表,在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时需要填写的附表1中,法定代表人签字一栏明确写明应当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未设原法定代表人签字栏目。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修订的《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企业法人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该文件同样认可了拟任法定代表人可以签署变更登记的材料。


但实践中亦存在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监局”)以缺少原法定代表人签字为由拒绝变更登记或原法定代表人及其利益相关方不服市监局的准予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最高院在判例中援引了《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并认为拟任法定代表人有权签署变更登记相关文件。


案例2:在杨杰与美国新都兴业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纠纷一案((2017)最高法行申4779号)中,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必须提供“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且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即法定代表人签名是变更登记的必备要件。经查,本案变更登记程序中提交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写明申请人为“江西盛都置业有限公司”,但在法定代表人处签名为“杨杰”,申请内容为变更股权、法定代表人。在附后的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材料中,代理人为“郑勇”,委托人为“杨杰”。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关于“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的规定,在变更登记完成前,盛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仍为陈托黎,本案变更申请书及修改后的章程明显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且本案变更登记的目的为变更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为“杨杰”,在行政机关变更登记审查程序中,由杨杰作为盛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变更手续的委托人属于明显、重大的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企业法人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申请书。二审法院认为在变更登记之前,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的杨杰无权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以及修改后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的观点缺乏法律依据,该观点不能作为认定景德镇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变更登记违法的理由,本院在此予以指正。


四、公司证照处于原法定代表人控制之下如何实现变更登记


上文已经论述了原法定代表人拒绝签署变更登记文件并不会成为公司变更登记的主要障碍。但实践中,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等证照往往处于原法定代表人的控制之下,相较于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印章及营业执照似乎是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中更难逾越的障碍。在缺乏印章的情况下,公司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是否能够得到市监局以及法院的支持可以参考以下案例:


案例3:在王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变更登记一案中((2017)粤行再13号),2014年1月9日,案外人姚旭以代理人身份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申请办理港丰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并提交了经办人身份证明、公司董事会决议、变更决定、遗失声明等材料。其中,《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的“有权签署人签署”栏签有新任法定代表人李菁的名字,“企业名称(加盖公章)”栏未加盖港丰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的公章。加盖国融投资公司(涉案公司唯一股东)公章的遗失声明的内容为:港丰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30日遗失公章、财务专用章,声明作废。同时还提供了加盖国融投资公司公章的深圳市东门派出所2013年8月30日出具的《报警回执》。深圳中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港丰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材料中,缺乏该公司的印章,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变更许可的决定是否合法。变更法定代表人需要经过董事会决议。本案中,港丰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提交的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材料中,有董事会决议和唯一股东的盖章确认,应当视为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该些材料作出准予变更的许可决定,符合公司的真实意思。


广东省高院认为,公司在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时,部分申请材料中应加盖公司公章。而姚旭提交的材料中均未加盖港丰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印章,不符合提交材料规范要求。同时,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官网中公布的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事项中也规定,行政许可的条件是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虽然姚旭提交了公司公章遗失的登报公告及《报警回执》,但《报警回执》不能证明报警内容系公章遗失声明的内容,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在调查之后也做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故公司印章丢失并不能成为申请材料无需加盖公章的正当理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情况下仍作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行为不合法。


如上所述,公章丢失在实践中确实可能被市监局认可为申请变更登记材料不加盖公章的理由之一,进而准予变更登记。但亦如上述案例所述,即便取得了市监局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也面临着较高的法律风险。在缺少公章的情况下,公司的变更登记申请亦有很大可能被市监局作出不予变更的决定,公司一方面可以推进印章挂失的流程,另一方面可以提起证照返还之诉或者变更登记之诉,要求原法定代表人返还证照并协助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参见以下判例:


案例4:在冀显翼、广州思坦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2020)粤01民终9732号)中,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公司公章、财务印鉴、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是公司处理内外事务的印鉴、证照,属于公司的合法财产。冀显翼在担任思坦德电商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保管有思坦德电商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的公章、财务印鉴、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照是基于履行职务行为的需要,依据股东会决议,当其不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时,上述证照理应返还。此外,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还判决冀显翼协助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并支持了公司的律师费损失。


广州中院认为公司公章、财务印鉴、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是公司处理内外事务的印鉴、证照,属于公司的合法财产。并认为思坦德电商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顺利拿回公司证照、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等事宜,不得不委托律师处理相关法律事务,并由此产生了律师费,也为此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等证据材料。思坦德电商公司的上述损失与冀显翼拒不配合办理返还证照及职务交接事宜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是冀显翼侵害思坦德电商公司的权益而给其造成的直接损失,冀显翼应依法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小结


结合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及相关判例,法定代表人变更系属公司自治事宜,公司依据章程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作出有效决议后,在公司内部而言,应当认为法定代表人已经发生变更。此时,新任法定代表人有权签署工商变更登记文件。


如若公章、营业执照等证照仍掌握在公司手中,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应当不存在障碍。如若市监局因缺少原法定代表人签字而不予办理,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可以对此进行行政复议或诉讼。如若公章、营业执照等证照由原法定代表人掌控,可与当地市监局沟通如何处理,并积极办理印章挂失手续。此外,公司还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原法定代表人返还证照并协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在此,我们需要最后补充的是,上述救济途径,同样适用于当法定代表人失去人身自由或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行使相应职权时的情形。



本文作者


张振华律师

张振华,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恒致律师团队负责人,连越公司法律事务部副部长,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张振华律师专注于股权投资,并购重组,商事争议解决,股权架构设计及股权激励,常年法律顾问等专业领域。


陈飞宏

陈飞宏,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硕士;德国汉堡大学,欧洲-国际法学硕士(LL.M),专注于股权投融资诉讼与非诉以及其他商事争议解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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