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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2-20 作者: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连越公司法律事务部 : 

我们专注于公司设立与股权架构搭建、公司章程设计、企业重组与收并购全流程法律服务、股东权益保护、反贿赂及反腐败、债权人保护、公司僵局处理、公司解散等公司法律服务和商事诉讼、仲裁与执行,为企业的运营投融资和公司治理提供全方位专业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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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毋庸置疑,消费者在衣食住行等日常生活过程中遭到经营者欺诈时有权要求经营者退一赔三。随着颜值经济的盛行,医美项目已经成为越来越日常的消费,尤其在一线城市,医美机构遍布大街小巷,如果医美机构在提供医疗美容服务过程中构成欺诈的,顾客能否依据上述规定要求医美机构退一赔三呢?


01 医疗美容是否属于生活消费,是否应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

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从概念的角度出发,医疗美容的确是一种医疗行为,需要专业的机构和有资质的人员才能实施,但医美行为与传统的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诊疗行为相比也是存在显著区别的,这也导致在司法实务中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和判法。

认为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理由主要在于:(1)医疗美容属于医疗行为,医疗服务关系不同于消费者因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医疗机构也不能等同于普通的市场经营者(2016粤0104民初18705号民事判决、2018京0108民初60195号民事判决);(2)医疗美容不同于一般的服务,其采用的方法是医疗技术方法,具有专业性和风险性。而医疗美容和生活美容也是两类不同性质的美容。生活美容是指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消费者提供人体表面无创伤性、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皮肤保养、化妆修饰等服务的经营行为,生活美容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医疗美容不行。(2020豫01民再209号民事判决)

认为可以适用《消法》的理由主要在于:(1)医疗美容的目的并未医治疾病、恢复健康,而是为满足美化外观的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而接受美容服务,具有较强的消费色彩,因此符合生活消费的特征(2019沪01民终7623号民事判决);(2)医美机构以营利为目的,提供有偿医疗美容服务进而获取利润,符合“经营者”的特征。(2018湘01民终2751号民事判决);(3)医疗美容服务专业性极强,信息不对称的情况相对普通消费品的消费更为突出,因此,对于医疗美容服务的接受者给予特别保护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2019沪01民终7623号民事判决)。此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1年11月1日发布了《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明确该指南的制定目的为“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医疗美容广告对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意义重大。为规范和加强医疗美容广告监管,有效维护医疗美容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因此,自2021年11月1日起开始,或有更多的与医疗美容相关的司法个案被认为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退一赔三的规定。

当然,也有第三种观点则认为可以将医疗美容分为治疗型医疗美容及消费型医疗美容。若就医者因自身疾病,基于治疗和矫正的目的进行的疾病诊断、治疗活动,比如面部烧伤后去医美机构进行修复手术,则此时不符合一般的消费特征,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若就医者是健康人士,为了满足个人对美的追求的生活需要而接受美容服务,具有消费者的特征,医美机构也是为了获取利润,具有经营者的特征,则此时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本意,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更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消费者的定义。若就医者是为了满足个人外观美容提升进而接受服务完全符合“生活消费”的特征。随着经济的发展,我们不应将日常消费仅局限在衣、食、住、行上,现阶段,消费方式、消费内容越来越多元化,满足物质生活已经成为最基本的需求,而精神、心理需求则越来越成为更深层次的追求。因此,我们应辩证地看待问题,不应一刀切否认医疗美容不属于生活消费,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


02 消费者应对医美机构的欺诈行为提前作出预判、保留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消费者要在接受医美服务过程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首先要学会识别医美机构的欺诈行为。那么在医美行业,究竟哪些行为会构成欺诈呢?

(1)超出经营范围、超越资质提供医美服务。在(2017)粤01民终21764号案件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某门诊部为王某实施的下颌体下颌角截骨术属于美容外科四级手术,该手术已超出某门诊部依法可实施的手术范围,明显违法。博仕门诊部未能举证证实已向王某就其超出手术许可范围提供医疗美容作了说明,从缔约角度构成了欺诈。

(2)使用虚假广告对医美服务进行宣传,误导消费者。在(2018)粤01民再10号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对于时光门诊部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的问题。时光门诊部在其宣传网站上宣传“广州某医疗美容门诊部独家专利技术德国ART基因牙”“让7天烤瓷牙成为历史、重建您的美牙基因”“德国ART基因牙采用德国进口牙釉瓷整体瓷块”“国际最尖端数字化口腔标准”“中国外科正牙第一人”等等,这些宣传足以使普通消费者产生错误的认识,认为某医疗美容门诊部的产品与一般烤瓷牙具有较大区别,具有基因的属性,能复制牙齿本身的信息等性能,但本案中穆钰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时光门诊部所提供的服务采用专利技术的情况,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基因牙”如何具有“基因”的特征。原审判决据此认定时光门诊部的行为构成欺诈恰当亦并无不当。

(3)使用质量不合格或来源不正当的医疗产品。在(2021)苏03民终1328号案件中,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经查明,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实施了全身麻醉并植入假体手术,但其并未取得麻醉资格,不具有实施此项目手术资质。在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就相关资质问题向被上诉人作出过明确说明,亦无法证实其为被上诉人植入的假体具有合法来源且属于质量合格产品的情况下,仍向被上诉人提供医疗美容服务,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提供美容服务的行为构成欺诈,被上诉人主张接受服务费用三倍的惩罚性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其次,关于上诉人上诉主张的其他问题,一审法院就此已充分阐述了认定理由和依据,亦无不当,本院不再赘述。故上诉人在没有充分证据推翻一审认定的情况下仍以一审答辩理由进行上诉,本院不予采信。

(4)服务过程中存在隐瞒、误导。在(2018)粤03民终25390号案件中,深圳市人民法院认为,某公司门诊部在与王某订立合同、进行手术以及术后咨询的过程中,存在隐瞒、误导、未尽详实告知义务的行为,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经营者提供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情况,依法应当退还王彦服务费并给予服务价款三倍的赔偿。

(5)主刀医生变更。在(2019)沪0106民初3344号案件中,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手术前确有过约定本次手术为韩国医生所做,但现有证据证明手术非韩国医生所做,被告方确有欺诈行为,故本院支持原告认为被告方存在欺诈的主张。

上述5种构成欺诈的类型只是典型代表,这个行业中还存在太多太多的灰色地带,消费者应该根据自己案件实际情况,在专业人士的帮助下作出判断。

其次,识别欺诈行为或许很简单,如何去保留证据才是重中之重。

第一,审查机构、医生资质。在进行医美项目之前,消费者应对医美机构、手术医生的资质进行审查,卫生部依据手术难度和复杂程度以及可能出现的医疗意外和风险大小,将美容外科项目分为四级。每一级都有对应的项目及资质,因此,消费者应着重审查医疗机构和手术医生的资质,这是最基本的。

第二,拒绝口头沟通,保留书面文件。我们经常会遇到的情况是,医院在术前承诺了手术效果、操作方式、手术费用、医疗产品品牌等,但实际操作却违反承诺,欺骗消费者。但往往这时才发现并没有一个有效的证据去证明,因为消费者和医生、工作人员都是口头沟通,并没有任何书面盖章签字的文件,仅靠事后的微信聊天、录音、证人证言是比较困难的。因此,消费者应要求医美机构就手术费用、项目、手术方案、产品规格型号等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以免日后主张赔偿时缺乏证据。

综上所述,我们应从辩证的角度看待医疗美容服务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消费者而言,最重要的还是提前预防,保留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对于医美机构来讲,合规经营的重要性更加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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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高小聪律师
高小聪律师,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连越公司法律事务部副部长。毕业于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于2009年以431的高分一次性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1年起从事律师职业。
高小聪律师自执业以来,常年服务于多家医疗美容机构,受聘为医美机构的法律顾问,对于医疗美容行业,高小聪律师熟知医疗美容机构的市场现状及关于直客医美与渠道医美的商业操作模式,常年为顾问单位处理医疗纠纷、网络侵权纠纷、医疗广告处理(虚假、夸大、涉医技)、劳动人事纠纷、医疗资质/资格/规范处理、对外合作合同纠纷、股东之间的纠纷等。
高小聪律师还担任广州市律师协会公职与公司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广州市律师协会医药与健康业务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互联网法院在线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律师团结团队成员等职务。获得广东省律师协会村(社区)法律顾问优秀律师党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省律师行业参与法律援助工作优秀党员、广州市律师协会社会责任贡献奖、广州市律师协会业务成果奖等奖项。

赵双律师
赵双律师,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2014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8年于暨南大学经济法硕士研究生毕业, 2019年2月正式进入律师行业。
赵双律师擅长领域为民商事纠纷、企业法律顾问。目前为多家医疗美容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同时经办多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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