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例说法

时间:2022-02-16 作者: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连越劳动法律事务部 : 

连越劳动法律事务部是专业从事劳动人事法律服务的团队,团队成员长期为企业及社会各界提供专业的劳动人事法律服务,在劳动法律事务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

连越劳动法律事务部专注于为广大客户提供全方位、差异化、具有实操性的劳动人事治理及日常运营常年法律顾问、人力资源管理各模块专项法律事务、劳动争议解决等专业服务。始终致力于帮助广大客户量身定制劳动用工合规管理体系,协助客户进行深入的人力资源管理,实现企业劳动用工的合规管理。

连越劳动法律事务部能准确把握劳动立法最新动态,深入了解客户不同需求,力争为客户提供更为优质及高效的法律服务。


-



我们曾探讨过因不能胜任工作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调岗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支付问题(详见:“因调岗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支付问题探析—不能胜任工作类调岗篇”以及“因调岗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支付问题探析—客观情况重大变化类调岗篇”)。本文及后续的系列文章,将深入探讨因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支付问题。


✦✦ 01 劳动者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主动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可以同时主张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当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时,可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当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即上述法律中的经济补偿金是适用于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而赔偿金则适用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一般不能同时主张。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五条规定,当用人单位出现“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情形之一,进而“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因迫使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仍属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可能需要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那么,是否意味着满足《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五条的情形时,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可同时主张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要解决上述问题,首先需要对上述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进行辨析。


✦✦ 02 赔偿金、经济补偿金之辨析 

1、赔偿金
1.1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赔偿金仅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时适用,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确定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计算,此情形下劳动者不可同时主张经济补偿金;在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下,劳动者一般不能主张上述赔偿金。上述结论的法律依据较为明确,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也不存在争议。

案例1:(2019)闽民申3774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李海龙一审起诉请求判令中鑫保安公司支付李海龙2018年1月份至3月份的剩余工资784元,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一二审法院根据该请求以及查明的事实判决支持784元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现李海龙同时主张经济补偿金与经济赔偿金,于法不符,二审法院不予支持正确。

案例2:(2017)粤民再16号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崔士荣主张其被违法解除并要求青木公司支付赔偿金,但如前所述,鉴于崔士荣表达了解除的意思表示在先,一审法院判令青木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因此崔士荣的上诉请求亦理据不足。最后,特别指出,鉴于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均是针对解除劳动关系这同一事由所产生的法律责任,这两个概念极容易混淆,崔士荣虽诉请的是赔偿金,但一审法院对涉案双方当事人如何解除劳动关系以及解除的法律后果作出认定后认为应支持经济补偿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2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赔偿金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赔偿金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赔偿金含义不一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其主编的《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对《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五条的释义中指出,此处的赔偿金可以指《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的赔偿金”,故只有当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应支付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仍逾期不支付时,劳动者才可同时主张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且应向劳动行政部门而非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主张。在司法实践中,裁判机关一般亦将此处的赔偿金认定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所界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的赔偿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三种情形,均被《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所涵盖。

案例3:(2016)吉民申922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故原审判决认为郭健关于加班费加付赔偿金的诉求应由劳动行政部门处理、依法不属人民法院审理范畴,适用法律正确。一审法院鉴于中粮公司对仲裁裁决未提起诉讼,判决支持了经济补偿金1662.45元,二审判决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2、经济补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其主编的《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中对《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五条作出释义,明确指出此处的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确认,且无论《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经济补偿一般均是指《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所界定的经济补偿金(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等),故《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五条的经济补偿即为劳动争议领域常见的经济补偿金。


✦✦03 主张经济补偿金受仲裁时效的限制 

经济补偿金是否能被裁判机关支持,首先需要明确仲裁时效的问题。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仲裁时效通常为1年,是否属于因拖欠劳动报酬产生的纠纷会影响仲裁时效起算点的确认,若不属于因拖欠劳动报酬产生的纠纷,则仲裁时效起算点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若属于因拖欠劳动报酬产生的纠纷,则仲裁时效的起算点为劳动关系终止之日。

对于因拖欠劳动报酬产生的纠纷,若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应该如何确认仲裁时效起算点呢?在实务中,经济补偿金的仲裁时效一般以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计算。另外,即使到了诉讼阶段,仲裁时效规则仍然适用。

案例4:(2019)川民申2728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万控电气公司是否应向李勤耕支付从2003年3月15日至2015年10月28日工作年限13年的经济补偿金。李勤耕与万控电气公司在2013年7月已经终止劳动关系,李勤耕要求万控电气公司支付2013年7月后至2015年10月28日的经济补偿金的主张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2003年3月15日至2013年7月经济补偿金的仲裁时效应从2013年7月开始计算,由于本案申请仲裁的时间为2017年6月,该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

在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案件中,劳动者一般会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足额支付的劳动报酬,并且以此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对此,裁判机关支持经济补偿金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劳动者主张的款项属于法定的“劳动报酬”,我们将在下篇文章对法定“劳动报酬”的认定标准进行探讨。

-



本文及其内容仅为交流目的,不代表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建议或决策依据。如您需要法律建议或其他专业分析,请与本文作者联系。

本文作者 

张振华律师
张振华律师,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恒致律师团队负责人,连越公司法律事务部副部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张振华律师专注于股权投资,并购重组,商事争议解决,股权架构设计及股权激励,常年法律顾问等专业领域。

何俊成律师
何俊成,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律硕士。
何俊成律师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股权投资、股权架构设计、股权激励、劳动人事合规等专业领域。


  • 广州办公室: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31层
    Tel:020-85656282 Email:ly@gdlianyue.com

  • 深圳办公室: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9号航天大厦A座21层

  • 东莞办公室: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中天联科产业园28栋

Copyright © 2019,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粤ICP备18081482号

技术支持:联享品牌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