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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9-11 作者: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连越刑事法律事务部 

连越刑事法律事务部是由本所拥有丰富刑事辩护经验的执业律师组成,专注于解决各类重大、复杂、疑难刑事案件,是本所最具竞争力的核心品牌业务部门之一。部门成员大多毕业于国内著名的法律学府,由行业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和中青年骨干律师构成。其中,部分律师还拥有多元化的职业背景,如曾在检察院担任检察官、在省市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履职等。
我们尤其擅长在经济、职务、暴力、走私、企业家保护、刑事风险防控、专项法律顾问等犯罪领域的争议解决,并提供覆盖整个刑事辩护流程的优质法律服务。
近日由本所合伙人廖育强律师、刘玉群律师共同经办的一起涉嫌抢劫犯罪的刑事案件宣判: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此案的判决结果充分体现了本所律师的辩护取得了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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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2020年4月李某新入职一大型企业担任销售一职,该领域是公司新开辟的业务,受新冠疫情影响导致公司要求的业绩未完成,李某压力倍增。某日,在下班回家路上,李某看见了一名“失足女”在路边拉客,因觉得她赚钱太容易,在压力长期难以排解之下,李某心生不平,萌生了抢夺其手机进行发泄的想法。李某在抢手机的过程中导致被害人轻微伤,被抢手机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694元。



被告人自身情况

李某于2017年大专毕业,先后入职的单位工资待遇都还不错,事发前其月薪为人民币5500元另加提成,自己用的手机品牌是苹果,父母在广州经商且在广州有房产,李某衣食无忧。


律师介入

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马上办理会见,得知李某是初犯、偶犯,在本案中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同时李某表示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因此辩护律师建议家属主动联系被害人,向其赔礼道歉,争取达成赔偿并取得其书面谅解。最终家属的诚意感动了被害人,双方达成赔偿协议,李某向被害人支付赔偿款项,且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书。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本所律师从阅卷材料中得知案发后赃物已全部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随即向检察院申请取保候审。后经办检察官主动联系辩护人,听取辩护人对案件的辩护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抢劫虽是暴力性犯罪,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现行法律并没有禁止暴力性犯罪适用缓刑,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只要符合条件的,即使是暴力性犯罪也可适用缓刑。鉴于本案李某有自首、赃物全部缴回并发还被害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本所律师大胆向检察官提出对李某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经过与检察官两个多小时的交谈和交换意见后,最终检察官接受了律师的缓刑建议。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人民法院综合全案进行审查,最终采纳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以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李某在宣判当天即予以释放,恢复自由之身。李某本人及其家属对判决结果表示十分满意。


结语

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哪怕只有万分之一的机会也要为当事人努力争取,因为实刑和缓刑对被告人而言意义非凡,只有曾身陷囹圄才能真正体会到自由的可贵。
如本案检察官所说:“我们在本院系统上检索近三年的抢劫案,都没有找到一个定抢劫罪又适用缓刑的案例,在全国范围内抢劫既遂案件适用缓刑的也是甚少”。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定抢劫罪各方均无异议,但能否适用缓刑却存在不少争议。从以往的司法实践案例来看,适用缓刑的机率很小,但很小不代表没有或不能适用,只要有一线希望,我们作为辩护人就会尽力去争取。本案的判决结果充分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事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希望李某汲取教训,珍惜这个来之不易的缓刑机会。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本文作者 :

廖育强律师
廖育强律师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律专业,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连越民商事强制执行法律事务部副部长,廖育强律师还是广州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广州市天河区人民调解专家库专家成员、广州市番禺区民办教育协会顾问成员。
廖育强律师成功参与办理过大量经济纠纷、行政以及民商事纠纷案件,涉及领域涵盖合同、公司、建设工程、投资、银行、劳资等,在解决重大、复杂的经济纠纷中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廖律师还联合担任多家企业、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的常年法律顾问,为顾问单位的日常经营管理提供律师意见,有效地保证了顾问单位各项工作的规范化和合法化。
廖育强律师热心于公益法律服务,曾多次荣获广州市天河司法局、广州市律师协会优秀法律援助律师称号。
廖育强律师曾经自行或联合公开发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的具体操作个案分析》《讽古说今,漫谈关于奸案的法律暧昧区》等文章,并在《法制与社会》等期刊进行刊登。


刘玉群律师
刘玉群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学士。
刘玉群律师专注于刑事辩护、破产清算、婚姻家事等领域。
刘玉群律师担任广州互联网法院在线纠纷多元化解平台调解员,广州市番禺区民办教育协会顾问成员,被评为天河区公益法律服务先进个人、一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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