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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2-24 作者: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前言:新冠肺炎疫情严峻情势下,许多企业面临着严重的生存及经营困难,劳动用工成本的提高、原材料供应紧张等因素往往使得企业无所适从,少数企业更是铤而走险,企图通过搭乘疫情防控的“便车”,大量囤积防护用品,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为稳定市场、维护社会秩序,市场监管总局于2月1日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亦于2月10日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本文针对上述“两个意见”,作出如下解读。


一、经营者违反市场交易价格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将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有关非法经营罪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由此可知,经营者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市场经营、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触犯非法经营罪。

此外,《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均有对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定义等明确规定:



二、非法经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根据2015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第(八)项,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由此可知,个人哄抬物价非法经营数额达五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额达一万元以上、单位哄抬物价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立案追诉。



三、如何认定“哄抬物价”

为严格抑制哄抬物价现象、稳定市场,准确适用价格法律,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各类哄抬物价违法行为,市场监管总局于2020年2月1日公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对“哄抬物价”作出的明确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此外,市场监管部门发现经营者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如何防范触犯非法经营

  • 1、严格遵守价格规定,不捏造、散布涨价信息
企业应当贯彻诚信经营的原则,对于销售货物明码标价,在价格发生合理变动时及时调整价标。不使用紧迫性用语或者诱导性用语抬高货物预期售价,不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稳定市场,维护市场秩序。

  • 2、合理定价,不哄抬物价
因漫天要价、大幅涨价被予以行政处罚的企业已不在少数,因此,合理定价是企业合法经营的关键之一,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劳动用工成本、物流运转及原料成本等因素作出合理定价,不无理涨价或变相抬价。

  • 3、及时投放产品,不囤积居奇
防护用品短缺是造成公众恐慌的关键,企业应当做到及时投放产品,合理管理货物库存及流转,不囤积居奇,稳定市场供给。


社会的稳定发展是每一个企业的生存根本,在疫情防控的背景下,个体只有懂得适当承担社会责任才能保持市场稳定、长远发展,对此,企业应当时刻谨记遵纪守法的原则,不要在寻求生存的过程中忘却根本,踩踏法律红线。



本解读由志愿团律师根据其对法律的了解作出,代表其个人、非正式意见,仅供企业了解资讯所用,不作为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律师志愿服务团开通服务咨询热线电话:王丹,020-85656282、13925040119。

(广东省工商联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律师志愿服务团供稿,执笔人:王丹律师、侯智怀律师,审查修改:林运伟律师、谢敬文律师)

附:广东省工商联成立应对新型肺炎疫情律师志愿服务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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