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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26 作者: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学生20年后打老师”案因打人录像在网上传播引发关注。该案因为学生与老师的特殊身份及学生在长达20年后的报复行为而引起广泛的争议。有人认为常仁尧的打人行为有违传统道德、有损社会秩序,也有人相信并同情打人者学生时期受到老师的侵害。7月10日,该案一审作出宣判: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常仁尧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8月19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图 | 网络

今年7月,安微铜陵43岁小学教师周安员因惩罚学生问题与家长冲突后自杀身亡的事件,同样引发舆论关注。

律师观点



图 | 网络

上述事件中的教师惩戒权问题引起人们越来越多的讨论和重视,今年7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出台,其中明确提出要“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依法依规妥善处理涉及学校和教师的矛盾纠纷,坚决维护教师合法权益。”近日,本所黄智鑫律师就教师惩戒权问题接受上海《新民周刊》记者的采访,发表相关法律意见。


图 | 网络


黄智鑫律师认为,惩戒是教育应该包含在内的功能,但不等同于体罚,惩戒权主要是对学生的品行进行批评教育,对学生的行为予以一定限制的管理。以现代教育的角度,肉体惩罚和侮辱性语言,都是不被允许的。我国《教师法》和《教育法》等法律明确禁止教师体罚学生。但现代教育有矫枉过正的趋势,学校管理者迫于家长、舆论等压力,对老师的行为过于苛责,导致了诸如周安员老师之死等事件的发生。这将给教师履行职责带来负面影响,老师对学生不愿管、不敢管。

黄律师认为,我国法律对教师的惩戒权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为保障教师权利,应该由国家立法机关在法律层面,对教师的惩戒权作出规定,明确行使教育惩戒权的依据和基本原则,再由教育行政部门就教育惩戒权的实施细则出台具体规定,明确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的范围、形式和程序等,为教育惩戒权的实施提供制度保障。


律师简介:
黄智鑫律师
黄智鑫律师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09年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黄智鑫律师主要为客户提供争议解决方案,擅长处理经济纠纷、劳动纠纷及刑事案件,曾多次为被告人取得无罪判决、不予起诉及二审改判缓刑等成功案例,曾就某类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向司法机关提出律师建议并被媒体关注报道,曾代理许霆ATM柜员机盗窃案等案件。
黄智鑫律师曾荣获广州市天河区法律公益服务工作、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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