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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2-06 作者: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由于在立法层面缺少直接的支持,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诉讼一直以来都处于较大争议之中,近年来司法实践对于法定代表人涤除之诉最主要的否定原因之一是,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属于公司自治范畴,司法介入缺乏法律依据。恒致律师团队持续关注法定代表人涤除诉讼的司法实践,新公司法为法定代表人提供了辞任的法律依据,具体详见恒致律师团队文章《新公司法系列2 |<公司法>修订对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之诉的影响》。但法定代表人执行之诉仍存在执行困境,需要公司登记的配套制度予以支持。

       新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公司登记注册的具体办法。2024年12月2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自2025年2月10日起施行。本文将从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的执行困境出发,讨论新公布的实施办法对法定代表人涤除诉讼的影响。

       一、 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的执行困境

       新公司法第十条虽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可以通过辞去董事或经历职务的方式,辞去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问题在立法层面有了明确规定,司法介入法定代表人变更也有了法律依据。

       但在新公司公布并实施之前,法定代表人涤除之诉的另外一个困难在于执行,虽有部分地区的市监局对法定代表人做出了涤除登记的处理,在实践中仍存在大量地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法定代表人属于公司登记的必备事项。该事项不能在外观登记上出现空缺或者待定状态,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缺乏执行的基础,可以参见恒致律师团队文章《法定代表人系列6:否定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之诉的司法观点集成》,也可以参见以下案例。 

       案例:钱某某与上海A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1)沪01民终14527号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法定代表人属于公司登记的必备事项,不能在外观登记上出现空缺或者待定状态。在公司尚未推选新的法定代表人之前,法院径行判决涤除现任法定代表人,则必然会产生新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确定这一未决事项,而该事项并不属于可以通过法院或登记机关指任所能解决的事项,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或者人选的确定,属于公司法人内部治理事项,仍须公司意思机关的决策而定。曾某并非上海A公司董事会选举的董事长,钱某某要求法院判令将上海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为曾某,有违公司自治的原则,本院难以支持。因此,在公司未明确继后法定代表人人选的情况下,法院判决涤除现任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将会面临执行上的障碍,基于以上因素考虑,本院对钱某某要求上海A公司办理涤除其作为上海A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的诉请亦不予支持。

       二、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的法律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因公司未按期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登记备案事项相关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向公司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涤除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分公司负责人等信息的,公司登记机关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涤除信息。

       如上文所讨论的,仅有新公司法关于法定代表人的辞任制度难以解决实践中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的全部问题,即便法院判决公司应当限时涤除对于该法定代表人的登记或者变更该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但如果监管机构认为法定代表人登记不能空缺,则势必会产生执行困难的问题。如果缺乏配套的公司登记制度予以支持,那么法定代表人仍然最终难以实现辞任。随着《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布,并于2025年2月10日实施,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诉讼才在法律制度上取得了最后一片拼图,在公司登记制度层面允许法定代表人事项登记为无或者空白,解决了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的执行困境。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交流,不构成信拓涉外律师团队及其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建议或决策依据。如您需要法律建议或其他专业分析,请与本文作者联系。

       本文作者:
       陈飞宏,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商事争议解决法律事务部秘书长,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硕士、德国汉堡大学欧洲-国际法学硕士(LL.M)。陈飞宏律师专注于股权投融资、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企业股权架构设计以及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等业务领域。
       陈飞宏律师为广东广播电视台广播融媒中心《给个说法》节目特约法律评论员,入选了广东省涉外律师新锐人才库,担任广州互联网法院特邀调解员并被评为连越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陈飞宏律师作为团队成员参与多起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案件,参与多起对赌、股权回购项目的仲裁、咨询项目等,在相关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陈飞宏律师作为项目组成员,为上市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国有企业、大型互联网企业、生物、医疗器械等领域的科技创新企业等提供常年法律顾问、诉讼与非诉讼专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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