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2-04
作者: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为了预防欺凌,学校可以在厕所内安装监控吗?我们先来看看法律法规规定。
《广州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学校应当在教学区域主要通道和出入口、学生宿舍楼主要出入口、门卫值班室、校门口、危险化学品储存室、实验室、室内外体育场馆等重点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安排专人监看,保障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和使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据此可知,厕所并不在法律法规要求的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的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显然,学生在厕所内的活动涉及到个人隐私,故学校不得在厕所内安装视频监控。
此外,我们也提醒学校注意:厕所是学校内相对来说较为隐蔽的场所,学生欺凌容易发生在这些隐蔽场所内。虽然学校不得在厕所内安装视频监控,但并不代表学校不能采取其他必要措施进行预防,例如,学校可以在厕所内安装智能语音警报设备,该设备可以通过识别求救和谩骂语句来及时发出警报;安排教职工在课余时间强化对这些隐蔽场所的值班巡逻,发现学生实施违规违纪行为的,及时予以制止和批评教育等等。
《广州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学校应当在教学区域主要通道和出入口、学生宿舍楼主要出入口、门卫值班室、校门口、危险化学品储存室、实验室、室内外体育场馆等重点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安排专人监看,保障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和使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据此可知,厕所并不在法律法规要求的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的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显然,学生在厕所内的活动涉及到个人隐私,故学校不得在厕所内安装视频监控。
此外,我们也提醒学校注意:厕所是学校内相对来说较为隐蔽的场所,学生欺凌容易发生在这些隐蔽场所内。虽然学校不得在厕所内安装视频监控,但并不代表学校不能采取其他必要措施进行预防,例如,学校可以在厕所内安装智能语音警报设备,该设备可以通过识别求救和谩骂语句来及时发出警报;安排教职工在课余时间强化对这些隐蔽场所的值班巡逻,发现学生实施违规违纪行为的,及时予以制止和批评教育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