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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5-09 作者: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2024年3月-4月教育领域新增重要法规目录:

       一、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消防救援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十项规定》的通知(教发厅〔2024〕1号)

       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常态化报告工作机制的通知》(教基厅函〔2024〕15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主席令第二十二号)


       2024年3月5日,教育部办公厅、国家消防救援局办公室印发关于《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十项规定》的通知(教发厅〔2024〕1号,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对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消防安全工作提出了更加细化的要求,主要内容如下:

       (一)严禁将学生宿舍、幼儿园儿童用房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严禁将幼儿园儿童用房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

       (二)严禁在学生宿舍、幼儿园儿童用房内使用明火和大功率电器,发现学生、儿童携带打火机、火柴等火源的应予以没收。

       (三)中小学校、幼儿园电气线路、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应由具备电气设计施工资质、燃气设计施工资质的机构或人员实施,采用合格的设备、线路等,并定期检查。电气焊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带火花作业时,严禁与具有火灾、爆炸风险作业交叉进行。中小学校、幼儿园各功能建筑场所在正常教学、自习、就餐、作息期间,严禁动火施工作业。

       (四)学生宿舍或午休室必须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者具有联网功能的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取得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并实行24小时双人值守。寄宿制学校和寄宿制幼儿园必须根据学生儿童数量,安排足够比例专职宿管员24小时值班,夜间每2小时巡查1次。宿舍管理员应接受专题消防安全培训,必须具备火灾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组织学生儿童疏散逃生的能力。


       2024年4月22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常态化报告工作机制的通知》(教基厅函〔2024〕15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共九点,要求各地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教育部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工作健全义务教育有保障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实现巩固拓展教育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等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各地要通过“四查三比对”、“铁脚板摸排”等方式,建立“三本台账”,即建立适龄儿童台账、疑似辍学学生台账、辍学学生台账,并根据自查结果等动态更新,做到人账相符。严防学生“名在人不在”脱离学校教育与管理。

       (二)做好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儿童、留守儿童、困境儿童、随迁子女、涉案未成年人等重点人群监测。

       (三)学校要完善学生考勤制度,及时发现并核实缺勤学生情况,加强家校联系,防止学生辍学。学校每月汇总各班考勤情况,对按有关规定认定为疑似辍学或辍学的学生,及时纳入相应台账,并向主管教育部门上报。

       (四)县区一季度一复核。地市一学期一调研。省级一学年一评估。

       (五)教育部加强工作指导。

       (六)加强数字化赋能。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将有关信息比对中发现的疑似辍学学生数据通过全国基础教育管理服务平台下发各地。各地要及时核实处理,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劝返复学,做好每次劝返记录,实行动态销号管理。各地在工作中发现的新增疑似辍学和辍学学生信息,要及时录入管理服务平台,确保真实准确、不漏一人。


       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主席令第二十二号,以下简称《学位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作为我国第一部教育法律,建立了我国学位制度。随着时代发展,其已不能满足实践需求,需要修改完善,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学位工作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大背景下,《学位法》应运而生。《学位法》共七章四十五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根本要求: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二)基本原则: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的原则。

       (三)工作体制:一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领导全国学位工作,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学位管理有关工作。二是国务院和省级分层管理。三是行政管理和学位授予单位自主管理相结合。

       (四)明确学位授予资格审批制度:对申请主体、申请条件、审批主体和程序进行了明确。扩大学位授予单位自主权,明确符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自主开展增设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审核。

       (五)完善学位授予条件,除了规定基本要求以外,还根据学士、硕士、博士三个层级和学术学位、专业学位两种类型分别明确授予条件,鼓励学位授予单位制定具有本单位特色的学位授予具体标准。

       (六)细化学位质量保障的规定,健全学位授予争议的解决途径和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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