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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30 作者: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买卖合同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最普通、最广泛的交易形式,是最重要的典型合同。买卖合同纠纷也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中数量最多的一种合同纠纷案件。其中,买卖合同纠纷中关于货物质量问题的争议尤为突出和激烈。笔者结合近期办理的买卖合同案件,对当事人关注的买卖合同中的货物质量问题作总结归纳及提示。

问:买卖双方对货物质量未作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如何判断货物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答:《民法典》第六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也即,在买卖双方对货物质量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按如下顺序确定货物质量标准:(一)签订补充协议;(二)买卖双方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三)依照上述方式仍不能确定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该条法律规定比较原则,通过类案进行具体分析。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民再113号
2017年3月17日,斯威森公司与三禾田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斯威森公司购买三禾田公司马铃果籽,马铃果籽中它波宁含量≥2%,水分≤8%。它波宁含量检测方法以双方认可的检测方法为准,若双方存在分歧以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数据为准。合同签订后,斯威森公司主张用“提取法”检测,三禾田公司主张用“高效液相法”检测,因采用不同方法检测的结果各不相同,双方对马铃果籽中它波宁含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发生争议。
原审法院认为,合同约定它波宁含量检测方法以双方认可的检测方法为准,若双方存在分歧以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数据为准。即使选择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不确定检测方法,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也无法解决含量问题。因目前无国家规定、行业规定确定马铃果籽中它波宁含量应以何种方法检测。据此,应当根据合同目的、交易习惯来确定检测方法。合同目的问题,本案中斯威森公司购买马铃果籽的目的是提取它波宁。交易习惯问题,斯威森公司提交了几份马铃果籽购销合同和交易单据,拟证明斯威森公司以往多次马铃果籽交易,它波宁含量检测的交易习惯是需方自检。故此,原审法院认定本案马铃果籽它波宁含量的检测方法应当采用斯威森公司提交的“提取法”。
再审法院认为,采用何种检测方法属于鉴定机构选择的专业性问题,原审法院将应当由鉴定机构确定的问题当作法律问题错误。本案属于斯威森公司对买卖货物的质量提出异议,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在双方对含量及检测方法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应当按照约定委托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但是,斯威森公司既不同意申请人委托鉴定意见,自己也未申请鉴定,导致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的事实不清。对此,斯威森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应推定产品质量符合双方合同约定。

买卖合同双方对约定质量标准有争议时,可以申请司法鉴定作出判断。在不启动司法鉴定的情况下,双方对约定的质量标准有争议时,一方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在对方当事人未能提出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时,人民法院可确认其证明力。

问:合同履行过程中,买方未对货物提出质量异议。后卖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买方能否以货物存在质量为由拒绝付款?
答:不能。
(2019)最高法民终185号裁判摘要:买卖的货物交付后,买受人已经使用标的物且未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提出质量异议,当出卖人要求买受人支付欠付货款、退还质保金时,买受人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主张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付款的,不予支持。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买方收到货物后,负有及时检验的义务。买方发现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而怠于通知的,视为货物质量符合约定。故此,买方对货物质量有异议的,应当在期限内通知卖方。

问:卖方交付货物不符合质量要求,买方可以主张什么权利?
答:《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一)有约从约;(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主张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三)赔偿损失。

问:质量保证金责任能否与违约责任同时主张?

问:买方自行修理或委托第三方修理货物后,向卖方主张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答:主要围绕如下三方面进行举证:
(一)在质量异议期内提出质量异议;
(二)主张修理;
需要注意的是,质量异议和主张维修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行为,二者有联系,也存在差别。简而言之,买方向卖方发通知时行文有两项重点内容:1.告知卖方其所交付的货物有质量问题;2.主张卖方对有质量问题的货物予以维修。
(三)买方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维修所产生的合理费用,需提供合同、付款凭证及发票等证据。

在接受客户咨询过程中,笔者发现许多买方在处理货物质量问题时的行为模式为:自行修理不通知——拒绝与对方联系——止付货款。该行为很容易让本属非违约一方的变得理亏。故此,笔者希望通过该篇文章,能够对买卖合同中关于货物质量问题的处理解决有所帮助。


本文作者

李丽诗,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广东五邑大学,法学学士。李丽诗律师自2019年3月起从事法律行业至今,擅长重大、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所承办案件荣获广州互联网法院典型案例、2021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业务成果奖、2022年度连越优秀案例。现任连越公益工作委员会秘书长、广东12355平台法援公益项目律师、羊城佳人志愿服务队队员。

乔嘉健,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业务,先后为多个企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包括食品进出口贸易公司、大型上市畜牧养殖集团、医疗器械供应链集团等,对不同行业领域的企事业单位法律风险防范和管理制度设计拥有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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