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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23 作者: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在香港提起仲裁,避不开程序性问题(适用何种仲裁规则)以及实体性问题(适用何地法律或国际条约)这两个事项,本篇将从香港仲裁的仲裁规则和香港仲裁的法律适用这两方面进行简要介绍,以期读者对香港仲裁制度的程序性和实体性问题有初步的了解。

一、香港仲裁的仲裁规则
在香港仲裁,程序问题适用《仲裁条例》或者是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的仲裁规则。一般而言,香港仲裁可以分为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两种。临时仲裁是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给临时组成的仲裁庭而非常设性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仲裁;机构仲裁是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给某一常设性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仲裁。
(一)临时仲裁的仲裁规则
临时仲裁不由任何已设立的仲裁机构进行管理,而是完全由仲裁员和当事人自主管理。在临时仲裁中,当事人可选用现成的仲裁规则,也可自己制定一套规则。但由于成本过高,当事人自己设计规则并不常见。根据Queen Mary University 和PricewaterhouseCoopers 于2008年的调查,86%的裁决源于机构仲裁,临时仲裁裁决只占14%。
(二)机构仲裁的仲裁规则
机构仲裁由仲裁机构进行管理,选择一家仲裁机构并不意味着必须适用该机构的仲裁规则,某些仲裁机构允许仲裁程序适用非本机构的仲裁规则。较常用的仲裁规则有《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UNCITRAL Arbitration Rules)、《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HKIAC Administered Arbitration Rules)、《国际商会仲裁规则》(ICC Arbitration Rules)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CIETAC Arbitration Rules)等。
1、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允许适用非本机构的仲裁规则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2018)》第一章第1条第1.3款规定:“本规则并不妨碍争议或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只选择HKIAC为指定机构,或请求其提供某些管理服务,而不选择适用本规则。特此明确:本规则不适用于选择按照其他规则(包括HKIAC不时采纳的其他规则)仲裁的仲裁协议。”这意味着选择HKIAC时,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该机构的仲裁规则,也可以选择适用其他仲裁规则。
因此,在HKIAC审理或由HKIAC管理的仲裁案件中,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并不必须按HKIAC的规则进行。在实践中,HKIAC会建议在国际仲裁中使用UNCITRAL仲裁规则。
另外,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版)》第四条的规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亦允许适用非本机构的仲裁规则,此处不再赘述。
2、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仅能适用该机构的仲裁规则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2021)》第19条规定:“仲裁庭审理案件的程序受本仲裁规则管辖;本仲裁规则没有规定的,受当事人约定的或当事人没有约定时仲裁庭确定的规则管辖,不论是否因此而援引适用于该仲裁的某一国内法的程序规则。”这意味着在该机构仲裁庭审理的案件,其仲裁程序只能适用该机构制定的仲裁规则。

二、在香港仲裁的法律适用
香港仲裁的法律适用是指仲裁庭根据何地的法律对争议所涉实体问题(如合同效力、解读合同条款、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确认合同的履行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等)作出裁决。在国际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可能来自不同法域,合同的履行地和其他相关地点也可能横跨多个法域。不同法域的法律很有可能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性法律问题有着不同的规定,甚至在一些法域合法有效的合同,在其他法域有可能是无效的。
所以,确定何地的法律为实体法,对当事人争议解决具有重大甚至是决定性的影响。
(一)合同已经约定案件适用的实体法
倘若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适用的实体法(准据法),仲裁庭一般会予以适用。值得注意的是,合同约定的准据法并不要求与仲裁地点有必然联系。换言之,当事人如果约定仲裁地为香港,并不意味着只能适用香港法,还可以约定适用内地法以及其他任何国家的法律,甚至还可以约定适用国际条约。倘若合同约定的准据法为外国法或其他仲裁庭不熟悉的法律,仲裁庭会要求当事人提供专家意见,以专家意见的形式向仲裁庭释明该外国法。
关于选择准据法的建议:
1、对于当事人而言,选择准据法最重要的考量因素应当是该法域法律体系的完善度和稳定性。完善、稳定的法律体系有助于更好的向仲裁庭释明该法律,同时也能更好的避免法律变动导致的不确定性。特别是在涉及复杂关系和长期合作的交易中,这点尤其重要。
2、当事人应当尽量选择其熟悉,或者较为容易查明的法律,包括当事人本地的法律、拥有较高专业性和国际性法律职业群体的法域的法律。当一个法域拥有较高专业性和国际性的律师团体时,不仅能更好的向仲裁庭释明法律,也能更好地保障自身权利。
3、如双方的商业谈判地位相当或者是自身的商业地位相对较为弱势,则建议选择第三国法律,虽然不能保证一定对自身更加有利,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对方占据更有利的位置。中立的实体法也有利于促成双方妥协,在仲裁程序中达成和解。比如,在中国内地与澳洲企业的国际贸易合同中,约定在香港仲裁时,可能会约定适用英国法律。
关于选择准据法示范条款:
如双方有意约定案件适用的实体法,则应在合同中进行明确具体的约定。现提供HKIAC的示范条款供参考:“本仲裁条款适用的法律为……( 香港法 )”
(二)合同未约定案件适用的实体法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准据法,香港三大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均规定由仲裁庭决定适用其认为适当的的法律规则。如,《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2018)》第36条第1款规定,“仲裁庭应根据当事人约定的法律规则裁决实体争议。除非另有说明,指定某一司法辖区的法律或法律体系,应理解为直接指此司法辖区的实体法律,而不包括其冲突法规则。若当事人未指定,仲裁庭应适用其认为适当的法律规则。”实践中,仲裁庭通常会决定适用与合同关系最密切国家的法律。此外,侵权行为的准据法由仲裁庭通过香港法律冲突规则决定。因此,可能出现合同的准据法与侵权行为的准据法相异的情况。


连越香港法律事务部
连越香港法律事务部由十余名理论素养深厚与实战经验丰富的连越律师组成,成员包括多名同时具备普通法系地区执业资格或具有海外留学经历的中国执业律师,该部具有办理香港国际仲裁案件、涉港跨境并购案以及辅助境内客户在英、美、澳州、香港等普通法地区进行诉讼的实战经验与能力。

本文作者
商武,连越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香港法律事务部成员,具备丰富的涉港法律服务经验。
朱倩恩,连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香港法律事务部成员。

*特别鸣谢实习生施彦均对本文的贡献。

免责声明:本文只根据一般情况所作的介绍,并非就任何具体案件给予的法律意见。有关任何具体案件的咨询,请联系我们香港法律事务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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