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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4-01 作者: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28日印发《关于规范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办理诉讼财产保全案件的通知》的通知。

    


       其中:一、下列案件申请保全人向法院申请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保全人财产的,应予准许。(一)追索劳动报酬、农民工工资、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医疗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工伤赔偿的……作出保全裁定的审判部门对符合上述情形的,作出说明后交由执行部门办理。根据该规定,在广东省范围内追索劳动报酬、农民工工资、工伤赔偿等案件可以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办理诉讼财产保全。

       在过往办理财产保全案件中,关于如何运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在司法实务中一直存在较大争议,一方面需要兼顾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确保生效裁判文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避免生效裁判文书成为一纸空文;另一方面也要兼顾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原则,保障被保全人的财产隐私,避免虚假诉讼中恶意保全的危害。

       笔者认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规范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办理诉讼财产保全案件的通知》比较好的兼顾了财产保全中使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审慎原则和例外原则,追索劳动报酬、农民工工资、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医疗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工伤赔偿的案件,当事人查找财产能力较弱,所追索的费用通常具也具有紧迫性、必要性,有必要为其提供额外帮助。

       但在实务中操作中该通知可能需要进一步细化或明确操作细则,例如: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并不属于劳动报酬,而在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中通常都会同步主张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保全申请人又提供了部分财产线索,那么在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办理财产保全时应如何确定查封、冻结财产的限额,或者是否需要就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进行区分。

本文作者:
       谢敬文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先后在广州紫光华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神州数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威斯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从事法务工作,现为连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众律麟团队(现22人)创始合伙人、事务所劳动事务部部长。擅长领域:政府企业法律顾问、合同法、劳动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公司经营法律风险的防范和控制、民事诉讼法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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