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例说法

时间:2024-03-26 作者: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一、引言
       我们在《新公司法系列8 | 新公司法中的减资类型及适用场景》一文中结合商事实践和司法实践,对新公司法体系下的减资类型和适用场景进行汇总与分析。不同类型的公司减资,可以在公司重新配置股权结构、调整股东出资义务以及股东退出公司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我们将新公司法体系下的减资类型和适用场景简要总结如下:


       恒致律师在本文结合商事实践和新公司法的规定,对新公司法体系下减资方案的设计和减资程序进行汇总与分析,以供参考。

二、公司减资方案及对价设计
       因公司减资涉及到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债权人利益保护等重大问题,减资程序的启动需要先行取得公司内部决议。根据新公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减资的方案应由董事会制订;根据新公司法第六十六条第三款和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减资应由股东会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决议通过;若为不同比例减资的,则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需要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有限公司)或章程另有规定(股份公司)。
实务中,减资方案通常是公司和各股东之间商业谈判的结果,一般包括减资的原因和目的、减资的方式、减资前的债务清单以及主要债务安排、减资前后的股权结构、减资后的公司章程、减资对价支付等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在现有的商事实践中,减资对价的设计已经不限于支付货币或免除股东出资义务。为实现公司和股东之间重新配置股权结构、调整股东出资义务等多种股权结构设计目的,公司可以灵活地应用减资对价的不同形式,我们总结现有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种类型:


(一)以货币支付减资对价

       货币支付是最为常见的减资对价支付方式,常用于全部或者部分股东减少对目标公司的投资或退出目标公司,回收投资资金并获取投资回报,如下例:
       案例1:益民集团(600824)《关于对控股子公司定向减资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02)
       该案例中,益民集团基于战略发展规划及实际经营需要,以及改善公司投资结构的目的,益民集团及全资子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东方典当公司进行定向减资,待减资完成后,东方典当的注册资本金将由人民币10,000万元减少至2,400万元,回收投资资金约1.37亿元,益民集团及全资子公司不再持有东方典当股权,东方典当将不再是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二)免除股东的出资义务

       新公司法对公司股东实缴出资义务在多个方面进行了强化,规定了五年出资期限要求、出资期限加速到期和股东失权等新制度。在此背景下,不少公司已经采取减资的方式,免除全部或部分股东的出资义务,以满足新公司法的要求,如下例:
       案例2:莱尔科技(688683)《关于参股子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4)

       该案例中,天瑞德为莱尔科技的参股子公司,莱尔科技持股比例为 23%。天瑞德实缴资本为 2000 万元,根据2023年12月29日修订的《公司法》对注册资本认缴的新要求并结合天瑞德目前生产经营对资本金的需求,经天瑞德的三方股东共同协商,拟按各自持股比例将天瑞德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10,000万元减少至 2,000万元,莱尔科技与宜宾天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天瑞德的减资均为各自未实际缴足的部分,减资对价为0元。


(三)以持有子公司的股权支付减资对价
       以持有子公司的股权支付减资对价,可以调整母公司、子公司和孙公司三者的股权结构:对于母公司而言,子公司通过定向减资的方式,将孙公司的股权作为减资对价向母公司支付,减资后即由母公司直接持有原来孙公司的股权,并减少子公司的注册资本,如下例:
       案例3:华海药业(600521)《关于控股子公司定向减资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113 号)

       该案例中,华海药业间接持有的控股子公司华奥泰公司以定向减资的方式减少华海药业享有的华奥泰公司注册资本13,451.8210万元(即减少股本13,451.8210万股),将由38,951.8210万股减少为25,500万股,持股比例由89.64%减少至85%,并以华奥泰公司所持有的华海生物100%的股权作为减资对价向华海药业支付。定向减资完成后,华奥泰公司将不再持有华海生物的股权,华海药业将持有华海生物100%的股权。


(四)混合型减资对价
       在实践中还存在混合型的减资对价支付方式,即在公司减资方案中包含了上述两种或多种的减资对价支付方式,以实现复杂的股权结构调整等商事目的,如下例即为结合了以货币以及所持有的子公司股权支付减资对价两种方式的案例:
       案例4:石大胜华(603026)《关于参股公司参与定向减资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115)
       该案例中,石大胜华之参股公司石大富华以定向减资方式退出盛创新材料,盛创新材料将以其所持东营富华达远新材料有限公司 100%股权作价 5072.42 万元向石大富华支付减资对价,同时盛创新材料向石大富华支付 1.10 万元现金作为减资对价。本次定向减资完成后,石大富华不再持有盛创新材料的股权;石大富华将持有东营富华达远新材料有限公司 100%股权。

三、不同类型的减资程序

       通过前文的分析可以看出,公司减资方案和对价可以通过灵活的设计,达到重新配置股权结构、调整股东出资义务等效果。而另一方面,由于公司减资有可能会引起公司财产向股东流出或公司的偿债能力降低,进而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新公司法以是否降低公司的偿债能力为核心区分因素,在第二百二十四条和第二百二十五条分别规定了较为严格的一般减资程序和简易减资程序。


(一)一般减资程序

       相比于原公司法,新公司法在第二百二十四条对一般减资程序并没有实质性的修订,只是在增加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即“企信网”)进行减资公告的方式。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我们将一般减资程序总结为以下步骤:


(二)简易减资程序
       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创设了减少注册资本以弥补亏损的简易减资程序。如我们在《新公司法系列8 | 新公司法中的减资类型及适用场景》一文中指出,因为形式减资(简易减资)只是公司从形式上减少了注册资本,并不发生公司财产的转移或者股东出资义务的减免,公司的责任财产不发生变动,偿债能力也不会降低,新公司法规定简易减资程序仅需要公司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企信网上公告,并不需要经过一般减资程序的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和通知债权人等复杂的流程。

       

       另一方面,虽然简易减资在程序上进行了简化,但其适用条件也较为严格。由于简易减资程序无需征得债权人同意,为避免公司滥用简易减资程序,新公司法在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简易减资的适用前提为资本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亏损,而且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在简易减资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公司不得分配利润。


(三)过渡期内的减资程序

       如我们在《新公司法系列6 | 存量公司出资期限将迎“3+5”调整模式》中指出,新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授权国务院另行规定过渡期内的减资程序。若2024年2月6市场监管总局起草并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获得通过,该规定将创设2024年7月1日起长达三年的过渡期内的减资程序,允许在过渡期内减少股东已经认缴但未实缴部分的注册资本。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五条 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公司在过渡期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不减少实缴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司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二十日。公示期内债权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公司凭申请书、承诺书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一)不存在未结清债务或者债务明显低于公司已实缴注册资本等情形;
       (二)全体股东承诺对减资前的公司债务在原有认缴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三)全体董事承诺不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等规定办理减资。
       从上述规定的第二款也可以看出,因新公司法对国务院可以另行规定的授权,上述规定过渡期内的减资程序不再适用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减资程序,而是在满足上述条件下通过企信网公示二十日,若债权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即可完成减资程序。
       另一方面,由于过渡期内的减资是减少了股东已认缴但未实缴的出资,会直接免除减资股东的出资义务,减少公司的责任财产,降低公司的偿债能力,可能会影响到债权人的利益,因此上述规定明确提出了较为严格的要求,其中包括公司不存在未结清债务或者债务明显低于公司已实缴注册资本,以及全体股东承诺对减资前的公司债务在原有认缴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等。

四、总结
       结合上文的分析,我们将新公司法体系下三种不同的减资程序总结为下表:


       通过本文的梳理和总结,我们可以看出,公司减资的方案和对价设计可以被灵活运用于公司重新配置股权结构、调整股东出资义务以及股东退出公司等复杂的商事目的。但另一方面,新公司法也对不同的减资类型进行了规定,要么是在减资程序作出严格的规定,要么是在适用前提方面提出严格要求。
       对于公司在减资的过程中有何法律风险,违反减资程序需要如何承担法律责任,恒致律师团队将在后续的系列文章中继续展开详细讨论。

免责声明
       本文仅供交流,不构成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建议或决策依据。如您需要法律建议或其他专业分析,请与本文作者联系。

本文作者
       张振华,连越律师事务所决策委委员、高级合伙人,连越.恒致律师团队负责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张振华律师专注于投融资的非诉及争端解决、股权架构设计、股权激励、境内外IPO、并购重组及与此相关的争议解决等专业领域,曾于某上市券商投资银行部工作多年。张振华律师担任广东省律师协会私募基金与股权投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粤港澳合作促进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东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阳江仲裁委仲裁员、广州互联网法院特邀调解员、广州国际商贸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广东省民营企业律师服务团成员、广州南沙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评审专家、广州青年法律论坛特聘导师等社会职务,并入选了广东省涉外律师先锋人才库。

       刘庆璇,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公司法律事务部副秘书长,暨南大学经济学学士和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和德国汉堡大学欧洲-国际法学硕士(LL.M)。刘庆璇律师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股权投融资、企业股权架构设计、公司治理和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等业务领域。刘庆璇律师为广州互联网法院调解员,曾作为团队项目成员为众多客户在中国各级人民法院以及各仲裁机构成功地处理了多起民商事诉讼和仲裁案件,擅长在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商事纠纷中梳理和剖析案件事实和争议焦点,结合学术理论和司法实践为客户提出合理有效的诉讼方案。此外,刘庆璇律师还作为非诉项目成员和常年法律顾问项目成员服务于上市公司、大型互联网公司、高新技术科技公司和国有企业,善于为客户基于复杂商业实践提出具有建设性的解决方案。

  • 广州办公室: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31层
    Tel:020-85656282 Email:ly@gdlianyue.com

  • 深圳办公室: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9号航天大厦A座21层

  • 东莞办公室: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中天联科产业园28栋

Copyright © 2019,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粤ICP备18081482号

技术支持:联享品牌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