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例说法

时间:2024-03-06 作者: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2024年1月-2月教育领域新增重要法规目录:

       一、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教育局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穗教规字〔2023〕6号)

       二、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教育行政部门规范行政许可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穗教规字〔2023〕7号)

       三、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穗教发〔2024〕10号)


一:
       2024年1月2日,广州市教育局印发《广州市教育局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穗教规字〔2023〕6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共二十条,主要内容如下:(一)工作原则: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限定的范围内进行,并遵循合理、高效、便民的原则。第五条规定,“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开原则、公正原则、比例原则。”(二)市教育局实施行政检查的范围:校园安全、校车安全、平安校园及“安全文明校园”的考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办学、民办学校(含幼儿园及教育培训机构)年度检查等等。(三)行政检查方式: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可以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听取汇报、抽样取证、谈话询问等方法。现场检查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检查人员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检查对象有关权利义务,听取检查对象的意见,记录询问、检查情况。(四)处理:违法行为或者隐患可以当场改正或者排除的,应当责令当场改正或者排除;不能当场改正或者排除的,应当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至被检查人或者被检查单位,并对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执行情况跟踪监督。发现违法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检查单位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在10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办理。(五)有效期: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二:
       2024年1月2日,广州市教育局印发《广州市教育行政部门规范行政许可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穗教规字〔2023〕7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共二十一条,主要内容如下:(一)审批机关:实施高级中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实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的学校,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二)工作原则:实施教育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便民利民的原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充分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在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情况下,给予基本相同的处理。(三)(四)(五)有效期: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三:
       2024年2月28日,广州市教育局印发《广州市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实施办法》(穗教发〔2024〕1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共五章二十四条,主要内容如下:(一)适用对象:本实施办法的中小学校包括义务教育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不含中职学校),中小学使用的教材须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教材目录中选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二)选用原则:国家统编教材统一使用。其他教材选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限制要求:义务教育学校不得选用境外教材,普通高中一般不得选用境外教材,确需选用的,按照《广东省中小学校选用境外教材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和国家有关政策执行。(四)选用机构:广州市教育局负责组织成立广州市中小学教材教辅选用指导委员会(下称“委员会”),具体负责教材选用工作,统筹确定教材选用结果。委员会由课程教材专家、教研员、中小学校长和一线教师等组成,人数为单数。委员会下设各学科组,具体负责教材初选工作。(五)选用程序:分为选用和沿用两种情况。当启动教材选用工作时,需在广州市教育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告教材选用事宜,接受出版单位的申报。学科组提出初选意见并阐明理由。委员会以会议形式,对学科组提出的初选意见进行充分讨论,决定选用结果,并对教材选用结果进行审核并在官方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异议进行核查处理,按公示后确认的选用结果进行教材征订。(六)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教材选用过程和结果。教材编写、出版、发行等单位和人员不得以任何非正当竞争手段干预教材选用。


  • 广州办公室: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31层
    Tel:020-85656282 Email:ly@gdlianyue.com

  • 深圳办公室: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9号航天大厦A座21层

  • 东莞办公室: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中天联科产业园28栋

Copyright © 2019,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粤ICP备18081482号

技术支持:联享品牌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