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1-30
作者: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事业编教师醉驾,需要开除公职吗?我们一起来看看法律法规是怎么规定的。
对此,我们也提醒学校注意如下:第一,对教师醉驾给予何种处分,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据此,教师醉驾被判处拘役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处分要注意相应的权限和时限等要求。在权限方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一)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其中,由事业单位决定的,应当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备案。(二)开除处分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对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本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决定;其中,由本单位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在时限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点已明确,处分决定的处理时限为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第三,适用开除处分的,要同时解除聘用合同。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五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之规定以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之规定,对于被开除的教师,学校要同时解除聘用合同。
本文作者
韩宇烈,连越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监事,连越教育法律事务部部长,毕业于西南大学,2000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韩宇烈律师专注于教育法律服务、法律风险控制等专业领域。韩宇烈律师曾荣获广州市律师协会“维护社会稳定奖”“业务成果奖”“优秀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市天河区“优秀法律服务志愿者”等荣誉和称号。韩宇烈律师还担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咨询专家、广东省律师协会教育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州市律师协会教育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主任、广州行政争议调解员、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广州市天河区教育基金会理事、广东省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调解员、广州市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调解员、广州市番禺区民办教育协会调解中心专家等社会职务。
林颖,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连越教育法律事务部秘书长,毕业于华南农业大学,法学学士。林颖律师专注于教育法律、民商事诉讼与仲裁、知识产权等专业领域,现为深圳鹏城技师学院、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广州市公用事业技师学院、广州市新侨学校、华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广州市天河区华阳小学、广州市天河外国语学校、广州市天河区汇景实验学校等60多家企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服务,审核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书3000余份,解答法律咨询900余次,在教育机构劳动人事管理、教育机构常用合同审查等方面具有一定的法律服务经验。曾荣获连越律师事务所2022年度优秀法律委员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三款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据此可知,醉驾属于刑事犯罪行为。教师醉驾的,将依法受到刑事处罚,处罚可能是拘役,也可能是有期徒刑以上
对此,我们也提醒学校注意如下:第一,对教师醉驾给予何种处分,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据此,教师醉驾被判处拘役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处分要注意相应的权限和时限等要求。在权限方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一)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其中,由事业单位决定的,应当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备案。(二)开除处分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对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本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决定;其中,由本单位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在时限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点已明确,处分决定的处理时限为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第三,适用开除处分的,要同时解除聘用合同。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五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之规定以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之规定,对于被开除的教师,学校要同时解除聘用合同。
本文作者
韩宇烈,连越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监事,连越教育法律事务部部长,毕业于西南大学,2000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韩宇烈律师专注于教育法律服务、法律风险控制等专业领域。韩宇烈律师曾荣获广州市律师协会“维护社会稳定奖”“业务成果奖”“优秀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市天河区“优秀法律服务志愿者”等荣誉和称号。韩宇烈律师还担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咨询专家、广东省律师协会教育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州市律师协会教育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主任、广州行政争议调解员、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广州市天河区教育基金会理事、广东省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调解员、广州市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调解员、广州市番禺区民办教育协会调解中心专家等社会职务。
林颖,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连越教育法律事务部秘书长,毕业于华南农业大学,法学学士。林颖律师专注于教育法律、民商事诉讼与仲裁、知识产权等专业领域,现为深圳鹏城技师学院、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广州市公用事业技师学院、广州市新侨学校、华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广州市天河区华阳小学、广州市天河外国语学校、广州市天河区汇景实验学校等60多家企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服务,审核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书3000余份,解答法律咨询900余次,在教育机构劳动人事管理、教育机构常用合同审查等方面具有一定的法律服务经验。曾荣获连越律师事务所2022年度优秀法律委员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