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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16 作者: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近期以来,笔者在接受咨询过程中,经常遇到以下问题,即劳动者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或死亡,本人或近亲属是直接向侵权人提起侵权损害赔偿诉讼?还是向用人单位提起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仲裁?或者同时采取上述两种救济途径。若二者同时主张,在第三方侵权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赔偿能力并已实际履行完毕情况下,是否还能主张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反之,劳动者能否继续要求侵权损害赔偿?笔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及搜索近年来各法院裁判案例,就上述问题进行简要探讨与分析。


一、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伤害,若因用人单位之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劳动者向侵权人主张损害赔偿后,继续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裁判观点:路某飞在工作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其在该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且受伤事实已被汶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为工伤。路某飞因案外人侵权同时构成工伤,两种请求权竞和的情况下,工伤保险待遇的请求权基础与第三人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是相互独立、截然不同的。本案路某飞在工作途中遭受交通事故,受伤事实已被确定为工伤,其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要求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给予损害赔偿,亦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在“两种请求权竞和”的情况下,路某飞有权在起诉第三人获得侵权赔偿的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2021)鲁0830民初1285号


二、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的,获得误工费的同时可以享有停工留薪期工资
裁判观点1:任某因工伤遭受人身损害,而该侵权人为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在此情况下,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侵权发生竞合,任某有权依照不同的法律关系获得救济。误工费与停工留薪工资并非同一性质,现行法律并未禁止工伤职工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工伤劳动者依法可以兼得。本案中,任某作为劳动者已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但不影响其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应当依法各自承担其责任,不能因伤者获得其中一方赔偿而减轻或免除另外一方赔偿责任,故任某有权继续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依法获得误工费。因此,鼎和财保公司认为误工费应扣减任某已获得的停工留薪期间的收入,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7民终3449号
裁判观点2:周某坤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的,在停工留薪期间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用人单位以侵权人已向劳动者赔偿误工费为由,主张无需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民终10330号


三、工伤职工可以分别按照侵权责任法和社会保险法要求侵权赔偿和享受工伤待遇,但医疗费不得重复主张。

裁判观点:关于曾某诚、马某凤主张新滘热处理厂应支付医疗费349510.84元的问题。本案中,曾某煌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受伤期间共发生349510.84元的医疗费用,前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已经对该医疗费用的承担进行了处理,确定由该交通事故的侵权人赔偿该医疗费用。曾某诚、马某凤现主张上述医疗费用应由新滘热处理厂承担,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民终2997号


四、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的赔偿责任,不因劳动者先行获得一方赔偿或者损失得到弥补而免除责任

裁判观点:北部湾公司对安美群的赔偿中是否应当扣减安某群在劳动仲裁中已经获得的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费及交通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和参照《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九条“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和四十二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保险待遇。”的规定,社会保险制度是对受害人的一种基本社会保障,没有分散侵权人侵权责任的功能,第三人的侵权责任不能因为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的给付而减轻或免除。本案中,安某群基于侵权关系向北部湾公司主张侵权责任,安某群获得社会保险的给付并不能免除北部湾公司的侵权责任,故北部湾公司仍需要对安某群的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故一审法院认定北部湾公司对安某群的赔偿中没有扣减安美群在劳动仲裁中已经获得的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费及交通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北部湾公司上诉主张应当扣减安某群在工伤保险待遇中获得的上述项目的赔偿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7民终89号


司法分析:工伤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工作或在去往生产、工作岗位过程中发生负伤、致残或死亡事故的情形时,可依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获得经济赔偿和物质帮助;而人身损害赔偿所指的侵权责任则属典型的私法范畴。二者产生竞合的原因归根到底系两种请求权的性质不同,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基础是劳动者因发生工伤保险事故获得的一种社会保险利益,具有社会保险性质,而交通事故中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因第三人实施了加害行为而取得,其性质属于民事领域的赔偿,具有一定惩罚性。两者截然不同的性质说明了两者具有互不可替代性,因此,当第三人侵权事实引起工伤事故后,也就必然导致两种法律责任的竞合。
然而,在两种法律责任竞合的情形下,是否可以同时主张的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肯定了受害劳动者具有双重请求权;同时,《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中明确否认医疗费的双重赔偿;《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中明确医疗费不可兼得,但对其他费用是否可以兼得未作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中,亦明确医疗费不可兼得,其他费用可再次获赔但对其他费用是全额兼得还是差额补充未作具体规定。因此,对于交通事故第三人侵权下的工伤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并行给付问题,该如何具体处理,并没有完善的法律规定可援引。
笔者根据搜索,纵观上述案例,各地法院在处理交通事故侵权与工伤竞合时,大多倾向于支持双重赔偿,只是在具体赔偿范围、项目上有所不同,即除医疗费明确不予支持双重赔偿之外,对于其他费用各地法院裁判模式有所差异。目前适用最多的模式即“兼得原则”与“部分补充,部分兼得原则”:(1)兼得原则的裁判要旨依据工伤保险与侵权赔偿的法律性质不同,二者赔偿的归责原则不同,为体现对侵权人的惩罚,即使受害劳动者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也不得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侵权赔偿责任,如(2022)粤07民终3449号、(2019)苏05民终10330号,双重赔偿可以更好的保护受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2)部分补充,部分兼得原则,即受害者依据不同的法律依据,分别向侵权人主张侵权赔偿,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对于因工伤所发生的直接支出性费用,如医疗费、护理费等,受害者已经通过侵权民事诉讼获得赔偿的,与工伤保险待遇有差额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对于人身性赔偿项目和工伤保险中的特有项目,受害者可以兼得,如(2021)粤13民终3361号、(2019)粤民申13659号。
因此,工伤事故和机动车交通事故竞合时,劳动者既是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也是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其因工伤事故享有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也因第三人侵权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二者虽然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但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互不排斥。劳动者向侵权人主张损害赔偿后,继续享有工伤保险待遇,但劳动者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主张自身权利时,并没有明确规定,应当采用的是兼得原则,还是部分补充,部分兼得原则。故此,劳动者在主张赔偿时,应当考虑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对侵权与工伤竞合项目存在不同限制的实际情况,还需注意所在地方的相关规定,以获得对自己最有利的结果。


法律条文: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个人已经从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处获得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主动将先行支付金额中应当由第三人承担的部分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退还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向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法〔2016〕399号)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和四十二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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