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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7-16 作者: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连越民商事强制执行法律事务部 :

执行难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成因复杂,是一个长期困扰司法实践,影响民商事案件当事人权利实现的难题。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提出“切实解决执行难,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的工作要求,为落实中央的部署,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出台了《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的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从而推开了“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序幕。在上述背景下,本着对委托人高度负责、依法保障委托人权利实现的态度,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由部分在强制执行方面有丰富经验的资深律师牵头组建了民商事强制执行法律事务部,致力于民商事强制执行工作中疑难问题的探索和研究,分享在强制执行工作中的成功经验,旨在为强制执行工作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路和做法,为“切实解决执行难”尽一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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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常的民间借贷纠纷当中,原告凭借条和备注“借款”的转账记录起诉借款人要求返还借款及利息是常见的操作。然而,在最近笔者经办的一起案件当中,原告凭借条和备注“借款”的转账记录起诉要求我方当事人还款,结果却是一二审法院均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这是为什么呢?下面一起看看这起颇具启示意义的案件吧。


Vol.1


基本事实与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8年3月10日,原告通过银行个人账户分两笔向被告账户转账人民币10万元,转账附言“借款”。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XXX(被告)向XX先生(原告)借款拾万元人民币,双方约定于2个月后归还。”2018年3月24日,原告再次通过银行账户分两笔向被告账户转账10万元,转账附言“借款”。被告确认已收到原告款项合计20万元。

原告起诉认为:2018年3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载明“向xx先生(原告)借款拾万元人民币”,原告于当日分两笔合计向被告转账10万元时附言均为“借款”,说明原告转账该等10万元的意图为出借资金,该等款项的性质为借款;2018年3月24日,原告再次通过银行账户分两笔向被告账户转账10万元时附言亦为“借款”,虽没有立借条,但亦足以证明原告转账该等10万元的意图为出借资金,该等款项的性质为借款。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未按约定向原告还款,故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Vol.2

被告的应对与抗辩

在收到法院送达的原告起诉材料后,被告找到了笔者。笔者在看到起诉材料后,一开始也感觉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证据材料都很充分,似乎无可辩驳,但当事人竭力向笔者说明案涉20万元根本不是借款,而是原告与他合作经营公司的投资款,却没有相应的合作协议或股权投资协议。笔者在接受委托后,经过详细查阅当事人与原告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现记录中存在大量双方关于新公司经营场地选定、场地装修及租金、装修费用等各项费用支出的沟通记录,被告更是多次发送了合作协议书、股东出资协议书等给原告,但原告始终没有确认并与被告签订。此外,笔者还详细分析了被告提供的两段录音,一段是被告、被告的妻子与原告的谈话,另一段是被告、被告的妻子与原告的合作伙伴的谈话。两段谈话都有提及原告投了20万元与被告合作经营项目公司、双方的投资比例及双方合作的前因后果等内容。同时,笔者还对被告提供的一些双方往来的催款函与复函、与相关人员的微信记录、监控录像视频等可以佐证双方存在合作关系事实的证据进行了梳理。

凭着多年的司法实践经验,笔者帮助被告将上述一系列的证据(微信记录、录音、录像、费用支出凭据等)整理形成严密的证据链作为我方答辩的依据,向法官呈现案件的事实,让法官采信我方的主张:案涉20万元的性质根本就是投资款而不是借款,且该款项已全部投入到合作项目公司的筹备运营当中,所以我方无须向原告返还20万元及利息(因包括该20万元在内,我方共投入了43万多元到合作项目公司的筹备中)。


Vol.3

法院的审理情况

由于原被告双方对案涉法律关系存在巨大争议,一审法院为了核实案件事实,对本案进行了三次开庭审理。在庭审中,经过法官的释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对于存在借条的10万元,仍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起诉,仍坚持原诉请;2、对于没有借条的10万元借款,若法院认为双方之间存在合作关系,则原告要求被告退回投资款10万元及利息。另法院依职权追加了案涉项目公司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最终认定案涉20万元是投资款,且均已用于项目运营,故原告要求被告全额返还投资款无事实法律依据,从而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本院认为”部分如下:

一审判决书


可见,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诉请的主要理由是认为原告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款的合意这一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要件。

一审判决后,原告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二审判决“事实查明”与“本院认为”部分如下:

二审判决书



可见,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的理据基本与一审一致,即认为原告坚持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要求被告返还2018年3月10日10万元借款和利息及要求被告退回2018年3月24日10万元投资款和利息没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在原告有借条和备注“借款”的转账记录的情况下,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对事实进行梳理对我方胜诉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我方当事人对这一反败为胜的判决结果感到十分惊喜。


Vol.4

本案的启示

尽管在民间借贷案件当中,原告起诉借款人要求返还借款及利息的常见依据就是借条(或借款合同)及备注“借款”的转账记录。但即使具备这些证据,在被告否认存在借贷关系的情况下,法官仍会对双方是否存在借贷事实、尤其是是否存在借贷的合意进行详细审查。特别是在近年来法院对于虚假诉讼严厉打击的趋势之下,法官对款项是否真实的借款的审查更趋严格。对此,笔者建议,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原被告双方均应围绕其所主张的法律关系相关事实的形成过程进行充分举证。具体而言,原告(出借人)和被告(借款人)应分别抓住不同的举证要点:

1、 对于原告,若转账给被告的款项属于真实的借款,则除了提供借条(或借款合同)及转账记录作为基本证据外,还需要准备与被告间关于借款沟通过程的微信、短信、通话等记录,以便在对方否认借款事实时作为己方佐证的补强证据向法院提交。

2、 对于被告,若认为原告主张的所谓“借款”实际上是投资款或者基于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则需要提供所主张法律关系及事实相关的所有证据,包括双方之间涉及案涉款项沟通的一切微信、短信、通话记录,以及来往函件、录音录像等等,以便形成严密的证据链,产生大于原告证据的证明力,从而令法院采信己方的主张。

需要提醒的是,在被告主张真实的法律关系非借贷关系而又缺乏相关书面协议的情况下,微信、录音等证据往往能起到关键的证明作用,故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初,就应当注意保存与对方沟通的相关电子证据等证据,以防丢失导致因证据不足而败诉。

除上述原告以名为借款实为投资款纠纷为由起诉并败诉的案例外,笔者还接触过另一案例:该案例当中原告在没有借款合同的情况下只凭备注“借款”的转账记录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借款,被告却抗辩认为相关款项为代原告持有股权的投资款而非借款并提供相关书证。围绕被告提供的关键证据,原告提交了大量关于股权代持关系不可能存在的证据,对被告进行了有力的反驳,最终得到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并且判决原告胜诉。

从上述不同案例可见,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看似简单,实际办理过程中却涉及到非常复杂的诉讼方案选择及举证论证的过程,只有通过专业律师对具体案情的仔细研判及对证据的搜集梳理并找准关键的突破口,方能获取对当事人最有利的结果。


本文作者 

黄惜暖律师
黄惜暖律师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专业,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连越民商事强制执行法律事务部副部长,广州市律协执行与资产处置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州互联网法院调解员。
黄惜暖律师专注于不良资产处置,民商事诉讼、仲裁与执行案件及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黄惜暖律师具备多年司法实践经验,曾经办两千多件各类型的民商事案件及执行案件,对民商事案件的立案、审判、执行的全流程极为熟悉。理论功底扎实,业余时间坚持钻研法学理论,撰写的案例分析和论文多次被最高人民法院《案例编报》采用并获优秀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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